

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、第三项规定,未按照要求进行防火分隔,或者未建立登记清单制度的;
(二)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,未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的;
(三)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三款规定,安装广告设施未使用难燃或者不燃材料的,或者管理人未制止有关消防违法行为,或者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的;
(四)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,占用电缆井、管道井或者破坏其防火封堵的;

